在新农村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村居民对住房贷款存在广泛迫切的需求,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住房贷款满足度低,广大农村亟待改善农民住房贷款业务。
调查情况
从河南省内乡县选取24个自然村,每村选取10户农户共计240户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座谈走访和问卷分析,收回有效调查问卷228份,占问卷发放数的95%。调查具体情况为:截至2011年底,已建房农户的调查显示,存在房贷需求意愿的农户占比达85%,仅有15%左右不需要房贷,从已建房资金的筹措来源来看,依靠自我积累不需借钱的农户占比仅为15%,而高达85%的农户需要靠借钱、赊账等举借外债。在需多方筹措的农户中,自己筹措70%以上,少部分30%以下比例需借贷的农民占绝大部分,占比达62%,自筹比例在50%至70%之间的农户占比为18%,而自筹比例在50%以下、急着建房的农户占比仅为5%。而对占比达82%的、需多方筹措资金的农户来说,其借贷资金主要靠亲、友、邻无息或低息帮忙解决的占比65%,其它民间借贷方式占22%,另有13%变相通过申请农业贷款等方式解决,而且利率较高,期限又短。从以往还清建房欠款的农户来说,在短期内(一年以内)还清借款的占36%,在1至3年内还清的占45%,在3至5年内还清的占比15%,仅有4%的农户还款期需达5年以上,10年以上的没有,这大大低于对城市居民开办的住房按揭贷款期限。城镇居民住房按揭贷款期限最长达30年。上述调查数据同时也说明,需建房贷款的农户,不仅有偿还能力,而且借款期限也不需太长,以5年为限,多数在2-3年。
农村居民住房贷款满足度低的原因
政策法规的羁绊。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用于抵押,且农民住房仅限在本村、组集体内流转、出售。这是商业银行、信用社不愿办理农民住房贷款的主要原因。
基层行、社金融产品创新不足。部分商业银行、信用社还没有真正重视农村住房信贷市场,事事都要等待上级行明确要求和指示,自身创新意识不强,应对形势变化的能力不强,对农民急需的建房等消费贷款无法提供针对性产品,难有作为。
农村住房产权管理不够科学。如产权登记不好办,在乡镇一级只有归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办,没有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分支,在县、市一级房产部门则没有农村住房资料,金融机构管理半径长、成本高,导致农村住房的市场价值低于成本价,影响农民建设住房的积极性,同时也削弱了抵押实物的法律约束性和抵押可操作性,一旦贷款风险发生,处置抵押物难度很大,不利于规避信贷风险。
政策建议
第一,从政策法规层面出台政策和司法解释,解除商业银行、信用社不愿放贷的后顾之忧。此类政策的核心调整有两点:明确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用于抵(质)押;对农民住房,由允许在本村(组)集体内转让、出售,扩展为可在毗邻(相邻)村组范围内转让、出售。
第二,人民银行要通过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出台农村住房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调研座谈、约见谈话等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户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上级商业银行、信用社要敢于解放思想,出台农民建房等专项贷款扶持政策,或允许基层行、社从“三农”贷款中划拨一部分额度用作农民建房贷款,并给予足额授信。基层行、社要切实加强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拓展农民建房贷款,主动创新推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在还款期限上可适当延长至3年至5年,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四,营造良好农村住房信贷环境。一是由政府推动成立相应的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以土地等不动产和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收益权作为抵押物,助推农村住房信贷等信贷深入开展。二是将农村住房信贷开展与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小城镇、村庄规划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整合政府、市场、金融、农民和社会各方资源,将商业性金融与社会资金投入有机结合,合力助推农村集镇、社区建设和村庄整治,打造农民、银行、社区和政府多方共赢局面。三是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等手段,加大农村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农民住房贷款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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