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长白县宝泉山镇老局所村党支部书记冯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和不如实发放的手段,骗取和截留国家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补偿资金,并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工程支出,套取工程资金。近日,这名村官因犯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长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在担任长白县宝泉山镇老局所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被告人顾某、村会计韩某(另案处理),利用本村修建水泥路之机,于2008年通过虚列工程支出,增加工程成本,以顾某的名义,套取老局所村工程资金6000元,被顾某用于顶销了自己购买老局所村集体林的部分价款。
2008年秋天,被告人冯某找到长白县宝泉山镇林业工作站的杜某(已判刑),两人合计采用虚报、多报老局所村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亩数的方法,套取补偿款私分。合计好之后,被告人冯某将不存在农作物被野生动物毁坏的迟某、徐某、李某三人和存在农作物被野生动物毁坏的王某的名单通过杜某上报给了长白县林业局动保科。2009年,长白县林业局动保科将 2008年度国家发放给老局所村农户的两次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补偿款共计1.2万余元交给杜某和冯某,让其二人负责发放,被告人冯某只给了王某第一次的补偿款100元,其余两次补偿款共计1.2万余元被两人私分,其中被告人冯某分得8133.88元。
2010年,被告人冯某利用负责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不如实发放补偿款的手段,截留国家发放给老局所村农户的2009年度两次补偿款共计3248.7元,据为己有。
长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担任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宝泉山镇老局所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和不如实发放的手段,骗取和截留国家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补偿资金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冯某伙同韩某、顾某通过虚列工程支出,套取工程资金6000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
在被告人冯某、顾某伙同韩某共同贪污6000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顾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冯某、顾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追缴被告人冯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1万余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顾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与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被告人顾某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