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萧县开发区庙街行政村邵村自然村原村干部陈士芳、梁恒亮、刘齐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7年至2010年,陈士芳在任邵村支部书记、梁恒亮在任村支部委员、刘齐宣在任村会计期间,乘国家对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税核查与补助资金兑付之机,采取虚报垫税清册之手段,套取国家资金22731.19元,赃款全部被其伙分。三人因涉嫌贪污罪被萧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贪污罪对被告人陈士芳、梁恒亮、刘齐宣做出了判决。 |